2.
依本院114年3月11日查封筆錄之記載,本件土地為鳳林一路29巷3之1號部分基 地,另一部分為旁邊空地
7.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物有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 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土地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是否有未繳納之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 用及地 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