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土地經本院於114.5.13現場執行,經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
5.
3土地相鄰,土地上有 編號1建物。債務人並在場陳稱現由其與家屬共同居住使用,房屋有嚴重壁癌,下雨會漏水。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577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 在拍賣範圍。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