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2月5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之子表示系爭房屋由其與堂哥居住使用,屋內牆壁有裂痕及漏水痕跡。據債權人陳報該屋為債務人自住,3樓後及4樓屋等有鐵皮增建,3樓樓梯間牆壁及接縫處有滲水情形。據債權人114年7月14日陳報狀表示,系爭標的查封當日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依債務人占有使用現況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六、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勘估標的據債務人之子表示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但有嚴重漏水,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
11.
649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