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執行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 指稱本標應買之土地均為雜草林木叢生。另據鑑價報告所示,本標土地均 呈不規則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減 少應買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因本標均係應買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分管約 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90,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4.
本件應買標的均為都市計畫內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係石 門都市計畫案(民國91年6月7日)之農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 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應買標的之現況僅 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 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 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 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若同時 到達法院而無法分出先後,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