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甲標)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為稻田、併有鐵皮 建物坐落部分土地。又本件係拍賣標的(甲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債務 人無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標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不動產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於開標 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7.
本件係拍賣標的(甲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甲標)土地上之建物,如係基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而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則地上權人、典權人、 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甲標)土地上之農作物,如係基於耕地租用關係而符合土 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標的(甲標)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 買資格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 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 投標無效)。
10.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 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情形後始投標 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
11.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