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99地號土地為雜樹林、香蕉果 園。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及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 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本件19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 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