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部分為空地,其上有放置貨櫃,部分為雜草、 木,其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 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 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8.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