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1035地號現況為雜草地及石塊車 道,1040地號為門牌桃園市龍潭區中原路二段465號及463號建物中間之空地, 部分為石塊道路。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 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 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8.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