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據債務人之弟弟稱目前由家人居住,建物為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6.
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 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7.
拍賣建物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 之特殊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核並評估是否投標,日後不得據此主張撤銷。另依據債 權人陳報屋況稍舊、屋內物品甚多,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 11款所稱之耕地。本件拍賣土地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2月25日函稱:該土地領有本市龍 潭區公所核發
8.
龍潭建區使字第127號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
9.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