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地政指界,738-1地號土地為門牌龍潭區中興路699巷24號對面之建物後半段之基地,建 物現況為建造中之新成屋,於民國114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尚未設立門牌。
3.
781地號土地為上述門牌前之柏油道路及水溝蓋。
4.
民國114年12月23日再次現場查封6341建號(門牌: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9巷25號),經 地政測量無增建,建物現況為毛胚屋,無門窗、無人居住使用。
8.
本件trial地號土地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9.
本件738-1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781地號土地則為鄉村區交通用地,上開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如有遺留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 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 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1.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2.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