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5月6日執行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共有之家人自行居住使用, 巡視屋內,一樓有自設神明桌,牆壁較老舊,地板磁磚略有脫落,債務人稱頂樓加蓋有漏水, 並經本院巡視頂樓確有漏水痕跡,增建與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本件僅 為拍賣債務人持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9.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 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 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