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0月29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582地號現況有農作、雜木 林。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 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