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拍賣標的為雜林地。另依前案鑑定報告記載拍賣標的之地形為不規則形,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 減少價金。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 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2,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3.
本件拍賣土地係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 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 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 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 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 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 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 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
如有多數人表示意見買受者,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 先;如不能分別先後,以抽籤之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