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 標的為雜林地。另依前案鑑定報告記載拍賣標的之地形為不規則形,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 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 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係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 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