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所指稱,本件標的部分為雜林,上有 鐵皮屋(無門牌),並停放多台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占有使用法律權源不 明,另上開建物,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3.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 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 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9.
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 應買或承受。 六、另據龍潭區公所函覆稱本件標的土地上現有巷道(中興路553巷)、瀝青混 凝土鋪面部分及道路附屬設施目前為該公所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使用,另土地是 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 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1.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若優先承買權人僅 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 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