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現況為茶園,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作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不在本拍賣之列,如 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事,承租 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 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由主張此 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確定後始 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 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 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8.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 應買或承受。
10.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若優先承買權人僅 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 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2.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