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現況為巷道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聲明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608,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 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 得買受之人。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當事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