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6.1.9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地政人員所指,523號土地為既成 道路;524號土地為雜樹林,無門牌房屋占用;525號土地為雜樹林。本件變價 分割共有物事件113.12.19再至現場查封,依地政人員所指,523號土地為道 路;524號土地有一無門牌建物占用,另有空地、菜園及雜林;525號土地為雜 林。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在場人即債權人之母親以及債權人代理人表示上 開房屋為債權人所有,連同土地出租予第三人劉美珍,嗣陳報上開房屋門牌為 水流東32號,並提出租賃契約書記載租期113.7.1-116.6.30,每月租金新台幣 3,000元等語。惟本院於114年6月30日會同地政人員及戶政人員現場確認524地 號上房屋門牌,經戶政人員稱該房屋應為水流東35號。以上等情本院不做實體 認定。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 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6.
本件債權人、債務人即全體共有人均得參與投標,若買 受人非共有人,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以執行法院抽籤定之。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若符合土地法 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 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 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 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 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六、本件
9.
524 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因全部不 動產合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 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 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