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賢47943

新竹縣峨眉鄉水流東段523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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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31 週四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07.1
保證金:
121.4
總坪數:
2,252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2,252 坪
總現值:
297.8 萬
拍後增值:
-309.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交通用地
陳鴻智
陳鴻智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學堂
地 址:新竹市延平路一段261巷5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竹縣 峨眉鄉 水流東段 523地號,面積 232.5 m2,持分 1/1,9.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交通用地)
2.
新竹縣 峨眉鄉 水流東段 524地號,面積 5,599.8 m2,持分 1/1,477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新竹縣 峨眉鄉 水流東段 525地號,面積 1,612.5 m2,持分 1/1,120.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5/3/13,總底價 948.6萬,保證金 189.7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2拍,2025/4/17,總底價 758.9萬,保證金 151.8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3拍,2025/5/15,總底價 607.1萬,保證金 121.4萬,坪單價 0.3萬/坪,停拍
停拍,2025/4/23,停拍
法院筆錄 (12)
1.
96.1.9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地政人員所指,523號土地為既成 道路;524號土地為雜樹林,無門牌房屋占用;525號土地為雜樹林。本件變價 分割共有物事件113.12.19再至現場查封,依地政人員所指,523號土地為道 路;524號土地有一無門牌建物占用,另有空地、菜園及雜林;525號土地為雜 林。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在場人即債權人之母親以及債權人代理人表示上 開房屋為債權人所有,連同土地出租予第三人劉美珍,嗣陳報上開房屋門牌為 水流東32號,並提出租賃契約書記載租期113.7.1-116.6.30,每月租金新台幣 3,000元等語。惟本院於114年6月30日會同地政人員及戶政人員現場確認524地 號上房屋門牌,經戶政人員稱該房屋應為水流東35號。以上等情本院不做實體 認定。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 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3.
因有租賃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無抵押權設定。
5.
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債權人、債務人即全體共有人均得參與投標,若買 受人非共有人,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以執行法院抽籤定之。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若符合土地法 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 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 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 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 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六、本件
9.
524 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因全部不 動產合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 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 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0.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1.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
12.
土地增值 (3)
1.
新竹縣 峨眉鄉 水流東段 523地號
232.5 m2 × (1/1) × 400 元 - 9.9 萬元
= -0.6萬元
2.
新竹縣 峨眉鄉 水流東段 524地號
5,599.8 m2 × (1/1) × 400 元 - 477 萬元
= -253萬元
3.
新竹縣 峨眉鄉 水流東段 525地號
1,612.5 m2 × (1/1) × 400 元 - 120.2 萬元
= -55.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8/12
2拍 不點交
759.4 坪 / 320 萬
2025/8/13
特拍 點交
584.1 坪 / 126 萬
2025/8/13
特拍 部分點交
1,538.1 坪 / 331.8 萬
2025/8/13
特拍 部分點交
1,179.4 坪 / 217.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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