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 的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本件僅係拍 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 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 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 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 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 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 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後如拍定人聲 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請應買人注 意。
2.
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