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2月1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448-1地號土地有部分墳 墓,其餘為雜木林。
2.
上開土地上之墳墓非本件應買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應買書。
6.
本件分標應買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應買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應買,縱為應買,亦得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