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25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本件僅 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 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 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 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 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 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 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 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後如拍 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請應 買人注意。
4.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 標無效。 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5.
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