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11.21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585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寶山鄉 新湖路4段242巷85號房屋占用;586號土地為空地,另鑑價報告記載有鐵皮屋占 用;587號土地為空地、雜林、磚造平房占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 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 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3.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 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 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