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9月6日現場查封時,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子居住其中,建物
5.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中。
6.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按上 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增建部分,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 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 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 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 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 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 亦與本院權責無涉。六、編號2建物除坐落編號
11.
393-22地號 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 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