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 、民國113年4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5 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文化三路12巷4號建物前方之水泥空 地,其上有帆布車棚,有車輛停放。」。土地使用分區為金山都市計畫內 第二種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 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 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 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452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其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第五項之優 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按甲、乙標之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trial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 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 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