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 、民國113年4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52地 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文化三路12巷4號建物前方之水泥空地,其上 有帆布車棚,有車輛停放。」。土地使用分區為金山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 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 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
4.
452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其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 先承買權。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第五項之優先承 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