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查封時,74之9號建物(祥雲觀)在場人(服務部經理)稱:「建物現在經 營殯葬業,債務人已委託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座公司)管理。」,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1500地號其上有74之9號建物占用及其週邊之墓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殯葬用 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110年11月15日履勘時,由在 場人福座公司法務人員配合進行鑑價,福座公司於110年11月18日具狀稱:「福座公司與債務人 於110年9月23日已就本件不動產(即蓬萊陵園殯葬設施)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書,並經公證。委託 經營期間自110年9月23日起至125年9月22日止,雙方如無終止委託經營意思,即自動展延15
6.
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 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 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8.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1500地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然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拍賣之土地登記為殯葬用 地,土地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不動產依登記謄本記載,係依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0年12月22日新北法 字第11044666390號函,於110年12月22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依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函 覆本院,該禁止處分係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扣字第51號裁定扣押。另依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2年5月9日北院忠刑律112金重訴7字第1129021067號函略載: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尚未審結,來函所示扣押不動產,將來極有可能供本院認定係犯罪所得而成為本院諭知沒收之 標的,非僅為追徵價額之擔保而已。為貫徹刑法沒收新制徹底剝奪違法行為犯罪所得及保障被 害人求償權利之旨,本院「不予同意」於拍定後,由本院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登記等語。惟本件 係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故本院仍續行拍賣程序,並於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繳足價金並核發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塗銷查封登記。另本院將發函通知為禁止處分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法 院,由其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由拍定人自行向為禁止處分之機關、刑事案件繫 屬之檢察署或法院聲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然本件標的拍定後可否塗銷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 查處之禁止處分登記,乃屬有關機關之職務範圍,且依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覆意旨,本件 不動產仍有成為宣告沒收標的之可能,該院「不予同意」於拍定後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 處分之登記,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