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112年10月3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新北 市金山區中信北路74巷17號東北方約145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復經 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履勘,現況同上。
6.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 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
7.
本件拍賣標的為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 租賃於外國人,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 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