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62-1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磺溪12號』房屋(以下簡稱12號 房屋)南方約2500公尺處,其上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為雜木林。62-2地號: 位於12號房屋南方約287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2筆)應有部分。上開12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 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且上開12號房屋、其他 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 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7月提出到院之估價報告稱:「62-1地號土地使用管制為山坡地 保育區林業用地;現況為雜木林及部分道路。62-2地號土地使用管制:國家公 園區;現況為雜木林。勘估標的位於萬里區山區,交通不便,不具發展潛力。 距離金山市場8公里、距離三和國小5.5公里。地形均不規則形。地勢均稍有斜 坡。均無嫌惡設施。」等語。 依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民國114年6月18日函稱:「62-2 地號土地屬本園之『特別景觀區』。…本園特別景觀區詳細允許使用項目及規 定請參閱『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13-15點』。」等語。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