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0年10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49地 號位於門牌號碼?子坪5號之偏西北方220公尺處,雜木林,無建物。1450地號 位於門牌號碼?子坪5號之偏西北方230公尺處,雜木林,無建物。1451地號位 於門牌號碼?子坪5號之北方350公尺處,雜木林,無建物。1455地號位於門牌 號碼?子坪5號之北方120公尺處,雜木林。1464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子坪5號之 北方偏東380公尺處,上有橘色似墓園建物,大佛寺無門牌。1563地號位於門牌 號碼?子坪5號之正北方道路。」。
2.
1464地號使用分 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1563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惟 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 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民國110年11月5日履勘時,債務人不 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49地號位於大佛寺西方242公尺處的雜木林。14 50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170公尺處雜木林。145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方30公 尺處雜木林。1455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220公尺處的雜木林。1464地號位於 蓬萊陵園內的大佛寺建物部分占用及週邊的雜林,大佛寺無門牌。1563地號位 於電線桿編號(路燈編號493276號)旁的道路,約150公尺長(往蓬萊陵園的道 路)。」。
3.
1464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 地。1563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 (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4.
1464地號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 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7.
應買價格合計新台幣:19,649,000元。
8.
乙標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標,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9.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1464地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 人、承租人,或主張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買。
10.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第五項之優先承 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2.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拍賣不動產依登記謄本記載,係依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0年12 月22日新北法字第11044666390號函,於110年12月22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依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函覆本院,該禁止處分係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 度聲扣字第51號裁定扣押。另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5月9日北院忠刑律112 金重訴7字第1129021067號函略載: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尚未審結,來函 所示扣押不動產,將來極有可能供本院認定係犯罪所得而成為本院諭知沒收之 標的,非僅為追徵價額之擔保而已。為貫徹刑法沒收新制徹底剝奪違法行為犯 罪所得及保障被害人求償權利之旨,本院「不予同意」於拍定後,由本院通知 地政機關塗銷登記等語。惟本件係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故本院仍續行拍賣 程序,並於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繳足價金並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塗銷查 封登記。另本院將發函通知為禁止處分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由其通知 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由拍定人自行向為禁止處分之機關、刑事案件 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聲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然本件標的拍定後可否塗銷法務 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之禁止處分登記,乃屬有關機關之職務範圍,且依前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覆意旨,本件不動產仍有成為宣告沒收標的之可能,該院 「不予同意」於拍定後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