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0年10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49地 號位於門牌號碼?子坪5號之偏西北方220公尺處,雜木林,無建物。1450地號 位於門牌號碼?子坪5號之偏西北方230公尺處,雜木林,無建物。1451地號位 於門牌號碼?子坪5號之北方350公尺處,雜木林,無建物。1455地號位於門牌 號碼?子坪5號之北方120公尺處,雜木林。1464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子坪5號之北方偏東380公尺處,上有橘色似墓園建物,大佛寺無門牌。1563地號位於門牌 號碼?子坪5號之正北方道路。」。
2.
1464地號使用分 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1563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惟 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 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民國110年11月5日履勘時,債務人不 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49地號位於大佛寺西方242公尺處的雜木林。14 50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170公尺處雜木林。145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方30公 尺處雜木林。1455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220公尺處的雜木林。1464地號位於 蓬萊陵園內的大佛寺建物部分占用及週邊的雜林,大佛寺無門牌。1563地號位 於電線桿編號(路燈編號493276號)旁的道路,約150公尺長(往蓬萊陵園的道 路)。」。
3.
1464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 地。1563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 (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4.
1464地號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 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6.
乙標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標,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1464地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 人、承租人,或主張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買。
8.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第五項之優先承 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0.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件拍賣不動產依登記謄本記載,係依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0年12 月22日新北法字第11044666390號函,於110年12月22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依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函覆本院,該禁止處分係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 度聲扣字第51號裁定扣押。另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5月9日北院忠刑律112 金重訴7字第1129021067號函略載: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尚未審結,來函 所示扣押不動產,將來極有可能供本院認定係犯罪所得而成為本院諭知沒收之 標的,非僅為追徵價額之擔保而已。為貫徹刑法沒收新制徹底剝奪違法行為犯 罪所得及保障被害人求償權利之旨,本院「不予同意」於拍定後,由本院通知 地政機關塗銷登記等語。惟本件係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故本院仍續行拍賣 程序,並於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繳足價金並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塗銷查 封登記。另本院將發函通知為禁止處分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由其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由拍定人自行向為禁止處分之機關、刑事案件 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聲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然本件標的拍定後可否塗銷法務 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之禁止處分登記,乃屬有關機關之職務範圍,且依前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覆意旨,本件不動產仍有成為宣告沒收標的之可能,該院 「不予同意」於拍定後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