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及鑑價人員至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陳 稱:23-1地號位於新北市路燈電桿編號「505188」西南方約159公尺處之雜木林 地。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2.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