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先後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 指界稱:「128-8地號上有龍巖福田生命紀念館及其週邊地區。」等語。 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詳如附表(即128-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及2塔位使用權,合 併拍賣)。 依據第三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8月7日宇
2.
總字第0158號函 稱:「塔位使用權之債權關係存在於本公司與債務人間,……日後若經拍定, 拍定人需就剩餘分期款及遲延利息、違約金之全部款項繳清後,商品方可使用、轉讓。……日後於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拍定人)須 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於選位時 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及「債 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權狀編號LMC
3.
LMC0074117,均為福田B2樓晶華 廳個人式骨灰位)均分期繳款中、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等語。 民國114年9月提出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塔位使用權為B2—晶華廳個人式骨灰 位。128-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殯葬用地。地勢:緩坡。目前土地使用現 況:殯葬設施。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95米。土地臨街平均深度:約120 米。」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