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會同債權人及地政人員至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274地號位於門 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員潭路1之6號建物北方約15公尺,土地上為雜木林;274-1 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北方約20公尺,部分雜木林,部分空地;275地號位於上開 建物北方約18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275-2地號位於上開建物北方150公尺 處,土地上為雜木林;275-4地號位於上開建物北方約6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 林;275-5地號位於上開建物北方約2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275-6地號位 於上開建物北方約15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276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 約11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
8.
27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274-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 用地」。
14.
276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 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5.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