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27 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子坪5號東北方880公尺,部分道路。1523地號土地位於上 開建物正北方道路。1559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南方110公尺,上為雜木林、無 建物。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2 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子坪5號東北方880公尺處,部分道路。1523地號土地位於 門牌?子坪5號正北方道路。155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子坪5號南方110公尺處, 上為雜木林、無建物」。
2.
15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 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 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155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 地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又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 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4.
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年1月13日新北地籍字第1120088259號函略載:查1
5.
1253地號土地屬耕地,惟非屬本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範圍。依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111年8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479102號函略載:本標土地無申請建築執 照資料等語。
6.
本件拍賣土地設定農育權,農育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定後將本件拍定後需調查第四項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 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 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六、本標
8.
1559地號土地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另第三人蔡 ○雯設定之農育權拍定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