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27 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子坪5號東北方880公尺,部分道路。1523地號土地位於上 開建物正北方道路。1559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南方110公尺,上為雜木林、無 建物。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2 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子坪5號東北方880公尺處,部分道路。1523地號土地位於 門牌?子坪5號正北方道路。155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子坪5號南方110公尺處, 上為雜木林、無建物」。
2.
15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 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 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155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 地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又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 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3.
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年1月13日新北地籍字第1120088259號函略載:查1
4.
1253地號土地屬耕地,惟非屬本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範圍。依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111年8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479102號函略載:本標土地無申請建築執 照資料等語。
6.
應買價格合計新台幣:73,914,000元。
8.
本件拍賣土地設定農育權,農育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定後將本件拍定後需調查第四項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 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 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六、本標
10.
1559地號土地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另第三人蔡 ○雯設定之農育權拍定後不塗銷。
11.
本標的依謄本記載:依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0年12月22日新北法字 第1104466639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等語。另依法務部調查局112年2月23日新 北法字第1124526110號函略載:本標土地現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扣字 第51號刑事裁定予以扣押。且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4月18日北院忠刑律112 金重訴7字第1120003496號函: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案件尚未審結,該 等不動產日後仍有成為本院宣告沒收標的之可能,審酌刑法沒收新制,為貫徹 剝奪犯罪不法所得及保障被害人求償權利之意旨,「不予同意」於拍定後通知 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惟本件係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故本院仍續行拍賣程序,並於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繳足價金並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塗銷查封登記。另本院將發函通知為禁止處分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法 院,由其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由拍定人自行向為禁止處分之機 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聲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然本件標的拍定後 可否塗銷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之禁止處分登記,乃屬有關機關之職務範 圍,且依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覆意旨,本件不動產仍有成為宣告沒收標的 之可能,該院「不予同意」於拍定後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