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金山區聖德段1948地號土地:1.向陳國義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2.向陳羅招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3.向陳長焰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4.向陳李嬌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3.
民國114年2月1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1948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金山區下六股6號建物西方約98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
5.
1949地號土地部分係位於門牌金山區下六股6號建物西南方約55公尺處之 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
6.
1952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金山區下六股6 號建物西南方約93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 僅供參考,相關占用及界址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又據土地登記謄本記 載,地號1948號土地上有4筆地上建物(聖德段
7.
176建號),請 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屬「北海岸風景特定 區計畫」之「農業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及地上權等均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 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9.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不動產1948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地上權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