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2月1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97地號土地係為門牌金 山區下六股6號建物占用,部分為水泥地,部分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 供參考,相關占用及界址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 畫土地使用分區屬「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其開發使用所受 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均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 分,其上之建物、農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 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 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