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及鑑價人員至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陳 稱:18-1地號位於新北市路燈電桿編號「505188」東北方約147公尺處,部分河 道(大排水溝),部分為雜木林;20地號位於上開電桿東方約115公尺處之雜木 林地;20-1地號位於上開電桿東南方約164公尺處之雜木林地;22地號位於上開 電桿東方約58公尺處,部分河道(大排水溝),部分為雜木林,土地上有鐵皮 工寮(無門牌)占用。24地號位於上開電桿西南方約65公尺之雜木林地。本標 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本標土地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標22地號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 形,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
6.
本件分甲、乙、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 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 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