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先後於民國114年3月25日、6月18日至現場查封、履勘及測量。債務人均在場稱:「房屋現 為家人自住。」等語。另據到場之地政人員稱:「該屋
2.
2樓)後部均為增建(經地政合併 編為1399臨建號),包含廚房、廁所、後面突出之磚牆隔出的一小間,現放置農具、雜物。」 等語。廚房、廁所與主建物內部相聯通,只能由主建物內部通行。屋後磚造小屋(屋頂為鐵皮 覆蓋)與主建物相連,但內部與主建物不相通,須由外面獨立門進出。屋內天花板、牆壁部分 面積有壁癌(油漆剝落)情形,浴室地磚有剝落情形。 依據民國114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屋齡約49年。勘估標的土地屬第二種住宅區土地。因 濕氣,室內部分天花板及牆面表面或油漆有剝落現象。建物後側有一間簡易紅磚地上物,四周 並未完全封閉。勘估建物所臨街巷道寬度:標的出入動線約2米寬。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5 米。2公里內可到達金山區市中心。」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