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1樓為卡納服飾店,2至4樓據債務人母親李○眉在場稱現為其與 共有人李○遠同住使用,2樓格局為1廚1廁、2房1廳,3樓格局1廚1廁1倉庫3房1廳、4樓格局1廁 1倉庫2房1廳,客廳有神明桌,供奉神明祖先牌位,另有陽台。經目測無鋼筋裸露,據李○眉稱 無漏水、壁癌等情事。1樓嗣經負責人許○娥稱已租賃約20年,之前有打合約1次8年,約2年前 就未再有書面契約,改口頭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22,200元。 524地號土地為上開建物坐落基地。
6.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
7.
499-3地號土地(均為新北 市所有土地,各層均占用499地號0.31平方公尺、499-3地號9.41平方公尺,據管理者新北市政 府養護工程處函復,上開建物坐落土地屬占用行為,該處並無收取土地占用補償金及租金), 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 意。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房屋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 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房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為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 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本標拍賣建物地址尚無該大隊違章建築認定紀錄。
9.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0.
本標拍賣土地屬「金山都市計畫」之第二種住宅區。
11.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 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 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