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2月7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父在場,屋內有水有電。據債務人之父 在場陳稱,本件執行標的係由債務人之阿姨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173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