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及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 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81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法鼓路118號房屋(金山 鎮天宮)西北方約470公尺處且該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4.
依據民國114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保護區,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差,大 眾運輸條件差。」等語。
5.
依據新北市政府於112年5月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20773217號函覆內容所示,本件
6.
1815地 號土地均屬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
7.
本件係拍賣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 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執行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 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 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