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及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 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34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法鼓路118號房屋(金山 鎮天宮)西北方約425公尺處且該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2.
依據民國114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保護區,屬雜木林,無路可達,無 大眾運輸系統,大眾運輸條件稍差。」等語。
3.
依據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0724160號函覆內容所示,本件
4.
1 815地號土地均屬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 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 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執行標的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