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均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 界稱:「?266地號:位於電線桿(編號
3.
北方約176公尺處,其上為雜 木林。?267地號:位於電線桿(編號
4.
西北方約200公尺處,其上部分 面積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272地號:位於電線桿(編號
5.
東北 方約10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273地號:位於電線桿(編號
6.
北方 約9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等語。 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4筆(其中267地號土地為應有部分),系封土地上倘有定 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 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 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聯外道路及水電等維生設施 建闢及維護較差。公共設施概況劣。大眾運輸便利性較差。區內多為叢林居 多。嫌惡設施:金寶山墓園。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無臨路,山坡地海拔約8 5-115公尺。」等語。 依據估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本件拍賣之土地,部分面積作產業道路使 用,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詢問權責認定機關(如:新北市政府)。拍定後,倘有通行(地役權)法律關係爭議,悉由拍 定人自理。 本件甲標共拍賣4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為農牧用地,有關容許使用項目、許 可使用細目、申請程序及其他禁止使用、限制使用之規定(公告),請自行參 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 並自行向權責(主管)機關查明,提請應買人注意。 267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