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118地號:位『高分光華27B7378BD96』電線桿(以下簡稱電線桿)北 方約60公尺處,其上為雜林。?195地號:位電線桿東南方約70公尺處,其上為 雜林。?196-1地號:電線桿所在土地,部分面積為道路,部分為溪流,部分為 雜木林。?198地號:位電線桿東南方約230公尺處,部分面積為道路,部分為 雜木林。」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4筆)應有部分。系封土地上倘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均 非本件拍賣標的。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 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5年1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國家公園區。 使用現況:雜木林、陸地、溪流。本案位於新北市金山區陽金公路亞洲臺北山 城(天籟渡假酒店)山下,交通及生活機能條件差。未臨路,部分為路地。市 場及學校均在1公里以上。」等語。又依據鑑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本件 拍賣之土地,有部分面積其上鋪設水泥路面作為道路使用,現供人車通行。是 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均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務請自行向權責機關(例 如:新北市政府、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查明確認。拍定 後,倘有(通行、公用)地役權相關爭執,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