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前於民國109年4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位於門牌 新北市中信北路1巷7號至19號前方道路路段,包括中信北路1巷15號至19號前方 迴轉道路(含花圃部分)。另本院復於114年11月10日履勘,地政人員指界稱為 中信北路1巷15號東方26公尺,其上為道路及部分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6.
本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交通用地,無三七五租 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 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9月16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886558號函略載:本 標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等語;依新北市金山區公所114年9月17日新北金公 字第1142932227號函略載:經查本所現有檔案尚無該筆土地核發建築執照相關 資料等語;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14年9月18日新北新地字1145238039號函 略載:本標土地經查本處未曾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等事宜等語。是本 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 標前,請再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 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 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