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 、民國113年4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4
3.
552及552-1地號土地係相連,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 區文化一路2號鐵皮屋部分占用,另552-1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地。」。54
4.
5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金山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549-
5.
5 52-1為金山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 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6.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拍定人應自行查明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 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 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第五項之優 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按甲、乙標之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 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 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4.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