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均為雜樹林 地。另據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955號)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位於寶山 鄉八股路內側,無道路可直接到達。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955號)第二次拍賣底價。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