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均為雜樹林 地。另據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955號)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位於寶山 鄉八股路內側,無道路可直接到達。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955號)第二次拍賣底價。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4.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