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94年12月12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337地號土地部分種稻,部分係雜草雜樹。嗣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履 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337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以上等 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 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 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 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 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 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 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 標無效。
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