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2582地號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現有雜林、水 溝,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依現況 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2.
本件拍賣之2582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3.
2580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雜林、水溝,未有分管協議, 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