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981棟次建號建物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屋內有家具、堆置雜物、 神明廳(恭奉神像、祖先牌位(3樓))、有壁癌(1樓牆壁、1樓後方房間牆壁、3樓神明廳牆 壁)。債務人之子邱家宏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669地 號土地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 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4.
669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6.
981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1.
669地號土地及210建號建物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六、669地號土地及
12.
981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 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 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14.
981棟次建號建物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 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 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5.
981棟次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倘若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有被拆 除之危險,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