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433-1號為本件標的建物門前之空地,為道路用地,本件標的建物於查 封時屋內無人,經詢鄰居表示不知有無人居住使用,屋內凌亂不堪,不知是否有人居住,屋外 信箱亦有張貼法院寄存通知,屋內仍有電源,參債權人陳報照片屋內尚有諸多生活用品,本件 標的建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查封標的物第918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 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4.
據平鎮事務所113年1月5日函覆稱債務人林淑芳於本件標的土地及建物前經本院110年度司 執字第2553號囑託拍賣註記,另該註記之拍定人同為債務人林淑芳(即林淑芬應有部分有註記 拍定人:林淑芬持分30分之
5.
,且拍定人林淑芳其迄今仍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若有因之 而生之相關稅費由應買人自行負擔解決,請應買人特別評估注意,不得以此主張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共有物變價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通知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耗費相當之時日,應買人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或向本院提 出爭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評估。
6.
本件拍定人及共有人如主張應買或優買,必需於先繳納全額拍定價金後(強制執行法第97 條),本院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係拍定人兼共有人拍定並主張以可得分配價額抵繳, 則亦應待本件債權計算書確定後,補繳差額後,本院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俾決定是否應買,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7.
本件第433地號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5日)住宅區,第4 33-1地號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5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 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 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