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71地號土地上四棟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南平路2段32巷
3.
190號;1267地號土地上有二棟建物,其一為鐵皮建物且無門牌號碼,另一為門牌號碼南平路2段32巷189號;1264地號土地上有一祖墳,周圍有樹林、竹林;1251地號土地上有田地及菜園、竹林,私設柏油道路,及二棟建物(門牌號碼不明);1249地號土地上有鐵圍籬、雜林、菜園。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9.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05日)農業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3.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