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35地號上部分有大園區中山北路118號建物占用,部分為該建物旁之空地;14─33地號位於中山北路134號建物後方,現大部分為空地,上有擺放花盆等植栽,另該建物之角落及後方之紅磚豬舍有占用;164─33地的中山北路126號建物後方,現為泥土地;
2.
456地號位於潮音路1段255巷97號附近,現為雜草地;507地號上有潮音路2段
4.
66地號位於潮音北路532巷旁,66地號為道路,63及65地號為道路、雜草地;
5.
256地號位於潮音北路406號附近,現為雜草林,部分為菜園;279地號位於潮音北路406號前方,現為道路;307地號位於電桿1203981後方,附近無路標,現為菜園、雜草;867地號為北港路327號至343號建物前方,為道路及沿道路邊緣之雜草、竹林,部分為水溝。惟因土地面積甚大,地政指界容有誤差或遺漏,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6.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種植作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8.
86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驗研究機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此說明。
11.
14─3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大園都市計畫(民國65年1月5日)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均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其餘不明事項請投標人逕向主管機關查明。
12.
本件拍賣507地號土地依地籍謄本上有登記1建物,且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予塗銷。
13.
本件拍賣164─33地號土地於地籍謄本記載有農地重劃,惟經函詢地政機關,據其函覆非屬